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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第3版)課後答案(張秋華王曉紅)第二章41第5頁案例分析(二)答案

5.劉是某大學在職研究生,經濟獨立於家庭。200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了以信息咨詢為主的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0,000元...試分析:(1)這個企業的設立是否違法?(2)劉接受黃參與企業投資經營是否合法?(3)企業用人是否違法?(4)法院判令黃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否合法?

(1)企業成立時使用“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是違法的。根據《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業務相壹致”,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2)違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自然人”和“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劉允許黃參與企業投資經營,使企業不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條件,不得不依法變更企業登記,將企業變更為其他財產。

(3)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對方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與投資人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違法。劉與黃雖已形成客觀事實上的合夥關系,但因未履行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未形成法律上的合夥關系。因此,法院不應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判令黃對某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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