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成立時使用“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是違法的。根據《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業務相壹致”,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2)違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自然人”和“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劉允許黃參與企業投資經營,使企業不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條件,不得不依法變更企業登記,將企業變更為其他財產。
(3)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對方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與投資人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違法。劉與黃雖已形成客觀事實上的合夥關系,但因未履行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未形成法律上的合夥關系。因此,法院不應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判令黃對某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