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壹般先還本金,再還利息。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利息的支付順序而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應當先清償,遲延履行利息有剩余的應當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223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企業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
企業可以按下列方式由債權人申請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補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
2.自申請破產之日起六個月內獲得擔保並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