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登記註冊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a法)的法律位階高於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a部規章),因此稅收相關優惠政策自然也適用於法律效力更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a法)。然而,2018年2月29日,18,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因此,財稅[2016]36號文件對“養老機構”的原始定義,是指《民政部設立(民政部令第48號)並依法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機構設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