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養費的確定要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來確定:如果傷情明顯輕微,不需要住院治療,營養費照常不予補償。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傷害發生之日起至傷害基本恢復之日止;
2、營養費的確定必須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應當包括是否需要增加營養,以及必要的營養強化時限。醫療機構的意見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必要性為前提。醫療機構不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輔助治療不必要的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
3.營養費計算公式:營養費補償金額是根據醫療機構建議花費的金額。營養費用補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的比例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