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營業期限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批準。
營業執照經營期限變更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1份;
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1份,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按照章程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期限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的復印件,並查驗原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