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休日是壹定時間內必須休息的時間,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周末兩天。所有公民的假期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法律依據:國家節假日和紀念日第6條。
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