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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是,虐待罪是指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體罰的嚴重行為。壹般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輕傷以上,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性:

虐待被監管人罪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要點第五項。虐待罪是指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虐待的嚴重行為。壹般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輕傷以上,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大要點第五項。

虐待罪是指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虐待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

2.長期以冷凍、饑餓、晾曬或者烘烤等方式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致使被監管人自殺或者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的;

5.毆打或者身體虐待3人以上的;

6.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

7.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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