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即放置和排列。
現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等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如期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不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交由債權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特點不同
1.留置權:債權人有權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作為擔保,在債權如期清償前實現債權。
2.抵押:抵押物未轉讓,但已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必須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提供動產的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動產質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第三,規定不同。
1.留置權:留置權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
2.質押:質押是當事人協議設定的,沒有排除質押的約定;
3.抵押:當事人自願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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