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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解析: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在勞務派遣形式中,由於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但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雙方關系密切。因此,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連帶責任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產生,而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同時,雖然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但該協議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通過協議排除用工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表面上看,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但由於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58條),用人單位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如果不區分用人單位的責任類型,由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將無法以勞務派遣的形式提前控制自身風險,使用勞務派遣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意義將大打折扣,不利於勞動者就業和勞務派遣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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