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使用實名簽名訂立合同是欺詐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壹方采取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如果簽訂的化名與戶籍不符,但屬於日常活動中用於表示行為人意思的其他名稱,如果簽訂行為是行為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則簽訂的合同應為符合雙方約定的有效合同;
3.如果行為人在可能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署名,而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則行為人署名行為的效力待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0條。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495條
訂閱、訂購、預訂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