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單位往往會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這其實相當於壹種變相的辭退,但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該怎麽辦,只能讓別人不公平地對待妳,然後離職。這就是不熟悉法律,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結果。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這種情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私自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因為既然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平等的協商當事人,調換工作崗位必須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進行,而用人單位提出調換工作崗位,首先要有“充分的合理性”。
所以,只要妳努力工作,不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妳的公司無權私自調崗。如果公司在沒有征求妳的意見,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調動妳的崗位,妳可以表達自己的不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