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實用人單位就業自主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需要找出法律授權用人單位進壹步細化的條款,並重點對這些條款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至於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操作。
2.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規章制度使用者的內部管理:導向作用。規章制度可以作為所有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行為準則。比如什麽時候上班,什麽時候下班,請假要履行什麽手續,部門之間如何銜接。規章制度把所有員工結合成壹個統壹的整體,達到壹加壹大於二的效果。負面警示效應。首先,規章制度會規定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讓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自覺預估違規行為的發生。其次,利用規章制度實際懲罰員工,即使違規員工受到警告,也使其他員工受到教育。預防糾紛的作用。勞動關系的履行是雙方不斷履行權利和義務的過程。通過規章制度明確和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後,可以極大地預防糾紛,從而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