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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從哪些方面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通過勞動合同告知勞動過程中可能暴露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危害性、可能性和危害後果,在醒目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在作業場所設立公告欄公布全體勞動者健康檢查結果,定期公布作業場所有害原因和影響的檢測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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