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簡單的例子:
肇事司機造成事故並撞傷壹名行人,將被害人移離現場,對被害人置之不理,導致被害人死亡。司機撞人後,本應負有法定的幫助義務,卻不顧壹切地將被害人移離現場,使被害人無法或者明顯難以得到救助,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那麽正是因為司機的搬離現場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所以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離開現場是第壹步。
擴展數據:
從Schoebel在1828中首次提出先行行為也應該是義務的基礎到19世紀中葉,不作為因果關系的爭論開始,先行行為逐漸被視為義務的來源。
如果行為人以前的行為使某些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他就有義務采取積極的行動來防止損害的發生。
百度百科-先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