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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在崗期間應當接受哪些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勞動者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應當接受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包括參加職業衛生監督部門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班。

也可以委托職業衛生監督部門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或者邀請專業人員或者示範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授課。通常負責人側重於法律法規的培訓,而工人側重於職業危害防治的基礎知識培訓。

法律法規作為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規;職業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識包括識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影響和防護措施,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個人防護用品,以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職業健康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的各種衛生要求所作的技術規定,可視為技術標準。可以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範和衛生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

原國家建委、衛生部1965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壹個與職業衛生相關的國家標準。經過多次修改,這個標準成為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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