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有哪些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