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法通則》規定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為,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雙方協商壹致建立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雙方的勞動關系在很多方面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第三方不能代其履行勞動合同。第三方臨時協助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