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我國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十日內立案。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條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向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並相應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三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齊全為由拒絕受理移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