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服務機構,必須辦理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進行公示,亮證收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專用票據,並建立票據收繳和作廢的管理制度。法律服務人員不得私自收費。
三、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財務工作要有專人管理,有明確的會計賬目和收支憑證。
四、價格和司法行政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的收費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凡發現亂收費、財務管理混亂現象的,價格、司法等行政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