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3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