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五條從事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支付的,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