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6周歲,各類學校畢業;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的;
承包地被征用且符合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按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復員退伍軍人申請自謀職業;
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州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按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證所需資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次申領《註冊證》時,須提交三張同底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學校已畢業未就業的,提供本人畢業證或學校畢業證及街道(鄉鎮)社區出具的失業證;
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原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者民辦非企業的人員,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城鎮復員退伍軍人提供相關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街道(鄉鎮)社區出具的失業證;
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提供司法部門證明和街道(鄉鎮)社區出具的失業證;
其他失業人員的相關證明。
辦理失業證的流程:
申請人持上述相關材料向所在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所人員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然後到就業局申領證書,證書由就業局審批。
領證:領證時間為自領證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代領人需攜帶申請人身份證。
年審:失業證年審只需要攜帶上述1-4證件和失業證原件直接到本街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