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未單獨收集儲存的;
(二)實施風險治理和修復活動已經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汙染;
(三)轉移汙染土壤未向所在地和受納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汙染土壤運輸時間、方式、路線、數量、去向和最終處置措施的;
(四)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的風險控制和修復目標,開工建設與風險控制和修復無關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