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還款,借款人可以免除責任,前提是雙方已達成協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在保證人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保證人在保證期間轉讓的財產無效。被擔保的房地產不得隨意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擔保終止後轉讓或出售,否則將違反擔保承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貸款中的房子可以作為擔保。這裏的擔保是指用房子作為債務履行的抵押。2.因為貸款的房子已經提前抵押給銀行了,所以只能抵押房子的殘值。如果房屋全額抵押,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優先於後來設定的抵押權。3.如果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則不能轉讓和出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