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的數罪並罰:指壹人犯數罪的處罰;
2.發現遺漏犯罪的並罰:是指在判決宣告後但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已判決的罪犯有判決宣告前未判決的其他犯罪的;
3.新罪並罰:是指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情形。
選擇重罪處罰,即選擇較嚴重的罪行,對其進行判刑,其應用如下:
1.包容性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壹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實施了另壹個不同性質的犯罪,但後者為前者所容忍,刑法明文規定不得數罪並罰,只有後壹個犯罪行為才視為前壹個犯罪的加重情節的情形。
2.依法數罪並罰:即法律明文規定部分牽連犯罪按壹罪處理。
3.法律上選擇重罪處罰:法律只規定了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 * *宣告壹人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三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