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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數罪並罰,選擇壹個重罪?

數罪並罰是指對犯有兩個以上罪行的罪犯,在對各罪定罪量刑後,按照壹定的原則判處並執行的刑罰。適用的情況如下:

1.共同犯罪的數罪並罰:指壹人犯數罪的處罰;

2.發現遺漏犯罪的並罰:是指在判決宣告後但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已判決的罪犯有判決宣告前未判決的其他犯罪的;

3.新罪並罰:是指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情形。

選擇重罪處罰,即選擇較嚴重的罪行,對其進行判刑,其應用如下:

1.包容性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壹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實施了另壹個不同性質的犯罪,但後者為前者所容忍,刑法明文規定不得數罪並罰,只有後壹個犯罪行為才視為前壹個犯罪的加重情節的情形。

2.依法數罪並罰:即法律明文規定部分牽連犯罪按壹罪處理。

3.法律上選擇重罪處罰:法律只規定了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 * *宣告壹人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三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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