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抵押的房屋,經抵押權人申請,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依法抵押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退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