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的生產經營場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個體工商戶批準使用的經營場所。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第二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員工。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