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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規則

法律分析

發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在預售期內改乘其他車次;開車前48小時內,可以改簽開車前的其他車次,也可以改簽開車後車票日期當天24:00之間的其他車次,無需改簽第二天或車票日期之後的車票;開車後,乘客仍可換乘當天的其他列車,但只能在出票站換乘。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則

第四十條錯售或錯購車票時,應在始發站重新出票。中途站應補開原到站或列車的車票,補開補票補齊票款差額。應退還票款時,車站和客車應編制乘客記錄,交給乘客,作為乘車到達適當車站時退還票款差額的憑證,並由最方便的列車將乘客運送到適當車站,不收取手續費和退票費。

第四十壹條因誤售、誤購或者誤乘需要退貨的,承運人應當免費退貨。在免費返程區段,乘客不得中途下車。如果中途下車,要收補票費和往返程的手續費。

第四十二條因錯售、錯購、錯乘或坐位導致原車票有效期不能到達車站的,應根據折返站與正確站之間的裏程,重新計算車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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