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下:1。締約壹方及其償付能力風險。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有的公司簡直就是皮包公司。貨物被物流企業轉運後,損壞丟失,甚至被其吞噬。損失難以挽回,但物流企業必須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2.托運人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風險。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托運人在制定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壹些增加承運人責任的條款。物流企業急於獲得業務而忽視合同審查,使其承擔過多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時吃大虧。3.托運人的交貨指示風險。有的貨主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中不指定收貨人,貨物到達後才指定收貨人;有的只寫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有的在發貨前臨時變更收貨人。壹旦托運人拒絕接受指示,並因錯誤交貨而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將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二十八條* *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對危險貨物進行標識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三十二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上一篇:在會計上,什麽是原始憑證?兩者有什麽區別?下一篇:計劃調控法的主要體系是否包括對外貿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