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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包括:

1,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權限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包括:

1,嘗試以下案例。法律、法規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案件;

2.批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案件的核準權。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刑法分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類推適用中有核準權;

6.說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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