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戀愛期間,男方贈與女方財產,法律上是贈與合同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在當事人之間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必須遵守雙方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2.贈與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就本案而言,如果男方已經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女方——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那麽男方不能撤銷贈與,贈與標的物的權利永遠屬於女方。3、受贈人返還贈與的前提。壹是附條件贈與,不符合條件時,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二是贈與行為因無權處分等原因被撤銷;三是贈與本身可以撤銷,如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