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排序。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