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患有職業病的;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確實是工傷。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的費用,壹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應該找雇主和保險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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