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物業、業委會或居委會投訴。物業是居民樓的管理單位,有義務為住戶解決樓道亂丟垃圾的問題,調解糾紛。
3.如果物業和居委會都無法妥善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判決。判決生效後鄰居仍不放好雜物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