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因此也可稱為“鄉鎮產權”或“小產權”。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
小產權房的類型
1.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這些房屋大多是農民集中上樓或搬遷時超建的。
2.宅基地上建的房子:這些房子只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購買。
3.各種農業園區或養老院的別墅:此類房屋發生糾紛,購房者無法獲得賠償,因為買賣合同無效。
4.部分二手房:部分二手房在未辦理征地手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此類房屋的買賣合同將被視為無效。
小產權房的購買風險
1.法律風險:由於小產權房特殊的法律性質,小產權房的流轉和轉讓有很多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有普通房屋的使用性質,而不具有普通房屋的法律性質。所以購房者壹旦買了小產權房,權益就很難維護。
2.政策風險:
如果有關部門整治小產權房建設,可能會導致部分房屋停工甚至強制拆遷,那麽購房者可能會面臨既無法獲得房屋,又無法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局面。
3.轉讓風險:按照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合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