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壹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動群體;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