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封建官僚是由封建法制來保障的。“八大討論”就是最突出的證明。八議產生於周朝,形成於三國,成熟於唐代。
以唐代永惠法為例。司法部門可以不按壹般法律追究八人犯罪,但可以根據特殊考慮享受減刑或免刑的特權。這八種人:壹是皇族;第二,老皇帝;第三,有所謂封建美德的人;第四,對封建統治者有特殊才能的人;第五,對封建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第六,有三個或三個以上頭銜的官員和只有壹個頭銜的人;第七,對封建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八是前朝貴族。凡屬於這八類人的貴族官僚,除犯有“十惡”外,以下罪行壹律降壹級,而對於死罪,則根據其身份和死罪情節,由參加專門審議的官員提出減刑建議,報皇帝批準。《唐律疏議》說:“李雲:刑不上大夫。犯法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八項意見”是維護封建貴族、官僚、地主特權的法律。它是根據封建統治的需要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