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者,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價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作出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二)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3.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虛假陳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或者違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壹旦調查屬實,將會受到刑罰的處罰,比如監禁和罰款。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最好實事求是,不要做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