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立輸血科或者血庫,並根據自身功能、任務和規模配備與輸血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
不具備條件設立輸血科或血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用血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省級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指導、評估和培訓。
第八條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席為院長或主管醫療的副院長,成員為醫務科、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手術室等科室負責人。醫療和輸血部門負責臨床合理用血的日常管理。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小組,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