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也就是業主,向法院起訴了租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繳納物業費,承租人拒不繳納的,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物業公司向承租人索要物業費,承租人拒不繳納。物業公司可以向業主,也就是出租人收費。我國民法典的法律關系也決定了業主和物業公司與民法典直接相關,與承租人間接相關,業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與租賃合同直接相關。出租人應以房屋租賃合同直接起訴承租人違約,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完全成立。如果物業公司起訴要求繳納水電費、物業費,那麽被告必須是業主出租人,承租人最多列為第三人或者第二被告。如果租賃合同沒有備案,物業公司直接起訴業主。
壹、租客拖欠物業費如何處罰?
1.如果租客不願意交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向業主索要。
2.因為業主與租客之間的協議(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約定,對第三方(物業公司)沒有效力,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因此,承租人未按雙方約定按時交費的,業主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