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追認是什麽意思?
無權代理的追認:本人有權承認他人在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並同意承擔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代理人追認,才能被計量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壹旦本人行使追認權,無權代理即轉變為授權代理,由此行為所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由本人自始承擔。
比如妳朋友和我的關系中,我沒有授權妳給我簽合同,但是妳看到壹個可以賺錢的合同,但是妳聯系不上我,妳就以我的名義簽了。在我知道履行這個合同會賺錢的情況下,我同意代我在這個合同上簽字,就意味著委托人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進行了追認,也就是無權代理人的追認。
(1)對方當事人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須在壹個月內追認,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視為追認。
(2)相對人未催告的,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未規定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期限。因此,相對人未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追認權的行使沒有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