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
電子商務法具有商業性、技術性、開放性、兼容性和國際性。
第壹,商法。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電子商務法中的數據電文制度、電子簽名與認證制度、電子合同制度、電子信息交易制度、電子支付制度都是規範商事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第二,技術性。電子商務法涉及電子技術的諸多方面,如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將公鑰的技術規範轉化為法律要求。?
第三,開放兼容。互聯網的開放性決定了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電子商務法應考慮世界各地區網絡技術和商務環境的特點。同時也要考慮各種技術手段和傳播媒介的對接和融合。?
第四,國際化。電子商務法可以通過許多國家的共同努力來制定。在大多數國家,電子商務法中的原則、規則和相關制度是壹致的。聯合國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這種協調提供了基礎。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1.功能等同原則:是指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同等功能時,其法律效力應得到肯定,並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是指法律對與紙質媒介或電子媒介的交易應壹視同仁,不應因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使用任何技術,在法律效力上不對具體技術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