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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主體的條件包括

壹、行政執法主體的條件是什麽?

1,行政執法主體的條件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執法主體的設立必須有法律依據;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有明確的責任範圍;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二、什麽是行政處罰執法主體?

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且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但是,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具備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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