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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身傷害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法律分析: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損害事實,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的違法性。判斷侵權的違法性必須以法律和教學規定為依據。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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