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是,除作者聲明不得出版、播放(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得出版、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外,除作者聲明不得出版、播放(6)翻譯、復制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外,但是,不得發表。(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眾收費。他們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十二)以盲文出版已經發表的作品。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