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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可以發律師函到派出所拿筆錄嗎?

如果是刑事案件,《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也就是說,自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日起,律師只能依法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材料,也就是說,律師不能閱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材料(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除外)。

如果是行政案件,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如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後,可以到復議機關查閱相關材料,當然也可以委托律師查閱。《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在行政案件的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律師可以查閱材料,所以派出所拒絕律師查閱材料是對的。

如果想查閱案件材料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到派出所收集證據。現實中也出現過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從派出所獲取材料挑撥當事人之間或當事人與證人之間關系的情況,派出所有必要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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