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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按什麽順序清償?

優先股沒有明確的清償順序,但在公司破產時,債務人的財產在清償全部債權後,優先於普通股。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第120條第1款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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