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要經過申請、審核、登記幾個階段。
1.申請: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準備協議,並由本人* * *持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照片等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的聲明人欄必須由聲明人當著見證人的面簽字並按手印。
3.審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在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時,夫妻關系解除。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