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8個月。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自發承包人應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
其特點是:可以不經破產程序行使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限於特定財產;只能在可以作為破產財產中擔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在破產宣告前的壹定期限內設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