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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見證》折射出的幾個法律問題

聲明:我沒看過這部電影。

1.這段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要求。

2.受賄不能代表有罪,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

3.刑事訴訟法規定,向證人提問時,不得誘導提問;不要威脅證人;不得傷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13)

律師以這種方式詢問證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合法的,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壹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向審判長申請制止,由審判長判斷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審判長也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14)

4.律師的職業道德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按照妳的理解,就是千方百計為被告減輕處罰。

5.那句臺詞(“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的律師都不能做任何不利於委托人的事”。)是有問題的。

在西方國家,這句話沒錯。但是我們國家就不壹樣了。對委托人或者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我國律師不能保密。如果是其他,應該保密。這和壹般人的道德觀念是不壹樣的。(《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6.律師可以對自己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保持沈默,但不能做阻礙他人尋找證據甚至毀滅證據的事情。否則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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